2011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同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也开始生效。对于企业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有无变化以及需要由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究竟有多少的问题,本文做简要梳理。
一、什么情况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下9种情况发生,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雇主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第6项,与以前的规定有了变化。以前的规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照现有规定,只要交通事故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则一律可以算作工伤,范围大大扩大。
二、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3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第1项,以前的规定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而现在是限定于“故意犯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过失犯罪,以及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还有,新的规定增加了吸毒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三、工伤的认定过程
是否是工伤,需要由相应的行政部门来认定。具体的程序是:
1、雇主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雇主未按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雇主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伤残等级分为10级,最重1级,最轻10级。
工伤的认定过程,新老法规没有区别。
四、工伤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雇主仅仅应当负担如下3项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也就是职工从发生工伤之日到他实际享受按月的工伤津贴的期间,雇主需要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作为雇主来说,停工留薪期越短,负担越清,所以对于没有争议的工伤,雇主最好尽快申请鉴定以最大幅度缩短停工留薪期。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如果职工保留与雇主的劳动关系,由雇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雇主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雇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雇主补足差额。伤残津贴,需要支付到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职工退休。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规定,伤残等级1-4级的,应该退出工作岗位,其一系列待遇由基金支付。5-10级的,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制订标准下放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