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曼江与刘真强、赵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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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86月26日                  

法院名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应龙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例正文采集

刘曼江与刘真强、赵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怀玉与刘真强系夫妻关系,于2007登记结婚;2011年5月起,因刘真强的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双方分开居住,赵怀玉居住在成都市,刘真强居住在南宁市。2014年11月,双方以感情不和,在成都市A区民政局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之后,刘曼江找到赵怀玉,要赵怀玉与刘真强一起还60万的借款,赵怀玉不知是何事,拒绝还款。后刘曼江将赵怀玉和刘真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刘真强所借的60万元,赵怀玉别无他法,于是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应诉。

我所律师查明,2014年1月14日刘真强因承包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提出向刘曼江借款,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真强向刘曼江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该借款为免息借款。另查明,2014年11月13日,刘真强和赵怀玉因感情不和,在成都市A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法院判决涉案60万元借款由刘真强偿还,驳回了刘曼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60万元的借款是否为赵怀玉、刘真强的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而言,刘真强向刘曼江借的60万元,赵怀玉是否应与刘真强共同偿还。

涉案60万元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赵怀玉不承担还款义务。

(一)涉案借款是以刘真强个人名义所借,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刘真强、赵怀玉自2011年5月起夫妻关系因刘真强的原因破裂,双方未共同居住生活,刘真强居住在南宁市,赵怀玉居住在成都市,赵怀玉对于刘曼江诉称的借款毫不知情。

2、刘曼江并未举出所出借给刘真强的该笔借款用于了刘真强与赵怀玉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应当由刘曼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当认定涉案借款不属于赵怀玉与刘真强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赵怀玉对涉案60万元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曼江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刘曼江无权要求赵怀玉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刘真强支付所欠刘曼江的60万元借款,驳回刘曼江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曼江为支持其主张已向本院举出刘曼江与刘真强所签《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刘真强签名(捺印)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真强应当承担偿还本案借款的责任。但刘曼江并未举出所出借给刘真强的该笔借款用于了刘真强与赵怀玉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不宜认定为刘真强与赵怀玉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赵怀玉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刘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刘曼江借款本金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曼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真强负担。

【案例评析】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借款,借款到期后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义务,应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违约,一般只能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借款到期后,应当由借款方承担还款责任。

在特定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如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另一方的借款,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对外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等),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该笔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时,代理人敏锐的注意到这一情况,运用娴熟的诉讼技巧,使本案得以适用该解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夫妻家庭系当今社会人身和经济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共同体,夫妻一方向外举债时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或举债用途等均具有一定私密性,所举之债应属于签字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举债金额、用途、举债时夫妻之间关系、家庭经济活动等方面综合考量。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举债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签字方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举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共同合意举债。其中夫妻以一方名义举债用于对外投资,而投资所得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一方所举之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借款给夫妻一方或者夫妻一方借款时,应当了解夫妻间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借款用途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