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南充市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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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18531                  

法院名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马长均、邓兰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买卖合同 保险

二、案例正文采集

姚某某与南充市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姚某某与南充市某公司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姚某某支付18万多元购买该公司名下川籍东风仓栅式运输车。姚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17万多万(含各项保险费用)到该公司员工银行卡上,同时支付了部分现金(现金包含购车保证金)。当日,姚某某与公司签订了《道路货车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强制车辆必须保险、项目齐全……保险必须保入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便于索赔工作的便捷。协助处理车辆在运行中的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事宜……”合同签订当天,公司将盖章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卡》交给姚某某,卡上载明了保险期间及承保险种,还告知姚某某除已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并不计免赔。同年,姚某某驾驶川籍运输货车在某高速公路时,车辆发生燃烧,货车及车上货物被烧毁。事故发生后,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派员赶往事故现场处置。

南充市某公司拒不配合姚永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拒绝赔付姚某某财产损失及车辆损失。

【代理意见】

舟达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随即建议姚某某通过司法程序为自己维权,并找到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庭审的过程中,南充市某公司称,案涉车辆姚某某作为实际车主,一名合格的驾驶员经营自己的车辆应对车辆的各种信息、各种保险应当熟悉,姚某某将车辆挂靠公司运行,公司没有义务为姚某某购买姚某某未要求投保的险种,所以此次损失应由姚某某自行承担。还称当时已经告知了姚某某已退车损险的事实;案涉车辆是因自燃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而未投保自然险,也不应当赔偿。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姚某某知晓,川籍车辆原是他人所有,其为了购买新车,将该车折价出售给该公司,当时该车辆是投保了交强险及综合商业险,但公司出售给姚某某之前,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车险保险合同变更申情书》,申请退车险及附加。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通过银行转帐退还给该公司。后来,公司将川籍车辆出售姚某某时,隐瞒了车辆退保机动车损失险的事实,且仍收取姚某某保险费,仍未按保险卡上载明的险种补充购买机动车损失险,导致姚某某在车辆被烧毁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舟达律师事务所马长均律师陪同姚某某到案发当地的消防部门,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在庭审中提出对案涉川籍货车进行估损的意见,最后法院支持了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南充市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经济损失173977.2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南充市某公司负担1853元,原告姚某某负担343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该损失应由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及建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