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祥与茂英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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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8123日                  

法院名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应龙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非法分包

二、案例正文采集

赵天祥与茂英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弘达建工公司(2013年更名为茂英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英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赵煜签订《项目管理目标合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茂英公司聘用唐煜为乡度安置房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造价暂定6000万元,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垫资部分自筹。2010年8月18日,乡度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茂英公司签订乡度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6000万元,工期540日。

茂英公司在乡度安置房工程设立项目部,项目部下设A区管理部和B区管理部,李元元负责A区的施工,赵天祥负责B区的施工,茂英公司或唐煜均未与赵天祥签订合同或者目标责任书。赵天祥组织人员于2010年5月进场,同年9月开始施工,2011年5月,赵天祥承建的B区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后的工程因施工期间的资金拨付、材料采购等问题未解决造成工程停工,赵天祥在2012年短暂复工后又停工,其后赵天祥退场,后续施工由茂英公司完成,并通过了竣工验收。

茂英公司向赵天祥支付了工程款1100万元,但茂英公司认为后续施工并非由赵天祥完成,工程存在返工,因此要求赵天祥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60万元,并移交项目的合同、财务等所有资料,解除与赵天祥签订的乡度安置房B区《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赵天祥不服,认为自己已完工程价款为1400万元,茂英还应向自己支付300万元的价款。茂英公司与赵天祥不能达成协议,后茂英公司起诉到法院。赵天祥没有办法,于是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应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向赵天祥支付工程欠款260万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茂英公司向赵天祥支付工程欠款250万元,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赵天祥的其余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赵天祥与茂英公司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赵天祥与茂英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标准结算工程款。

(一)赵天祥与茂英公司间不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1、事实层面。首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赵天祥承建的是茂英公司总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虽然赵天祥、唐煜与茂英公司洽谈,但赵天祥与唐煜都是各做各的工程,且赵天祥与茂英公司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其次,赵天祥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赵天祥与唐煜合伙从事乡度安置房工程的分包工作,是李兴煜出面与茂英公司签订的合同。

2、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综上,赵天祥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与茂英公司更无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因此赵天祥与茂英公司间不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二)赵天祥施工后与茂英公司的结算,也应当适用唐煜与茂英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中关于结算标准的约定。

1、茂英公司认可赵天祥和唐煜合伙、唐煜代表赵天祥与茂英公司共同签订《项目管理目标合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而且赵天祥实际上也是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虽然赵天祥与茂英公司间不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赵天祥所施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法律规定,赵天祥有权按照《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要求茂英公司支付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向赵天祥支付工程欠款300万元,并驳回了赵天祥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茂英公司向赵天祥支付工程欠款250万元,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赵天祥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赵天祥承建的是中英国际公司总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赵天祥不存在违约责任;又因赵天祥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因此也不存在解除《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问题,但赵天祥有权获取相应的工程价款;又茂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一、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茂英公司向赵天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三、驳回赵天祥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元,由茂英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万元,由茂英公司负担2.7万元,吴应祥负担0.3万元。茂英公司负担鉴定费16万元,赵天祥负担鉴定费19万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赵天祥的工程款还应当根据《项目管理目标合同》的约定扣除管理费、营业税、规费,同时扣除因双方分包关系无效且赵天祥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权收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故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茂英公司向赵天祥支付工程欠款250万元;三、司法鉴定费35万元,由有茂英公司负担17万,赵天祥负担18万;四、驳回茂英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赵天祥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3元,由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万元,由茂英公司负担2.5万元,赵天祥负担0.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茂英公司负担4万元,赵天祥负担1万元。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方施工完成后是否有权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需视情况而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就属于该规定旳情形,承包方赵天祥与发包方茂英公司并无书面合同关系,虽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赵天祥无建设工程资质,从而导致该事实关系也无效,而根据该规定,赵天祥仍然有权请求茂英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论是否合法,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后,已经实际发生的施工行为,使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转化为不动产,如果强行返还、拆除,必将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出特殊规定,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过修复后合格的,施工方都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结语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也限定了实际施工人不能超出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防止出现合同无效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合法收益。本案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应认定承包方与发包方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但根据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偷鸡不成蚀把米。我方当事人诉讼之初的要求是能尽量少退对方一点。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果断动员我方当事人提起反诉,变被动为主动,最终打下一场漂亮的防守反击战。代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对案情的准确分析和把握,是赢取本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