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陈某2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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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排除妨害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8月12日                  

法院名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马长均、邓兰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排除妨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陈某1与陈某2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1是听力残疾的老人,其育有一女,并已结婚,即陈某2。陈某1出于对陈某2的疼爱,亦将自己所有房屋赠与了陈某2,其后,陈某1获得一部分房屋拆迁安置款,本想为自己购置一套住房,但由于听力不便,将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款交与陈某2,代由其帮忙购买,结果陈某2将购置的住房写于自己的名下,陈某1得知后,虽然不高兴,但由于一家人,还是原谅了陈某2。陈某1与陈某2一家人住在一起后,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其后,陈某2搬离住房,并向法院起诉陈某1,要求其搬离上述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虽然陈某1现居住的房屋是陈某2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但大部分购房款系陈某1的房屋拆迁安置款,而且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都赠与了陈某2。陈某2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1在家庭中存在恐吓、足以影响陈某2正常生活的证据。陈某1所提交的证据正好证明了,案涉房屋中大部分购房款系陈某1的房屋拆迁安置款,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了某2,说明陈某1与某2一家人的感情仍然存在。再结合陈某1一家人此前居住在案涉房屋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购买该房屋的目的系为陈某1一家人共同居住。据此舟达律师请求依法驳回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房屋虽以陈某2的名义购买,但其大部分购房款系陈某1夫妻的房屋拆迁安置款,而陈某1夫妻出于对陈某2的疼爱,亦将自己所有房屋赠与了陈某2,说明陈某1与陈某2一家人的感情仍然存在。再结合陈某2与陈某1一家人此前居住在案涉房屋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购买该房屋的目的系为陈某2与陈某1一家人共同居住。而陈某2与陈某1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虽会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但应当多进行沟通、化解争议。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实际,也并不能足以证明陈某1确实存在恐吓行为,并就此影响了陈某2等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等。因此,一审对陈某2要求陈某1搬离案涉房屋等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陈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2负担。 

【案例评析】

虽然案涉房屋以陈某2名义购买,但系陈某1出资,可以看出购买该房屋的目的是一家人居住。陈某2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陈某1存在恐吓行为。因此,陈某2排除妨害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

【结语及建议】

排除妨碍请求权是权利人对己物已经造成妨害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排除的权利,如在通道上施工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权利人通行。 

权利人主张排除妨害须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妨害不是实际损害的结果,而是某种行为或事实状态,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这种事实和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使权利人难以忍受且阻碍了权利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