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张玲与孙雨、刘培、陈沂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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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10月21日                  

法院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应龙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股权转让  先履行抗辩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赵全、张玲与孙雨、刘培、陈沂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赵全、张玲(甲方、转让方,以下统称为甲方)与孙雨、刘培、陈沂(乙方、受让方,以下统称为乙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川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赵全实缴出资2945万元占95%的股份、张玲实缴出资155万元占5%的股份,乙方决定受让甲方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三日内,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300万元;2、在甲方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前,乙方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588万元(甲乙双方人员准备好变更资料到省政务中心工商窗口等候,乙方转让金到账后方作变更登记);余下的转让款20万元在所有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费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变更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转让款,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应承担未支付转让款月息2分的违约金;2、本协议签订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转让款后,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在1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或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相关内容变更及移交工作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应承担乙方已付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月息二分;3、甲方未尽目标公司债务全面披露义务,因此而造成乙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方即按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乙方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全部支付义务,在向甲方共计支付838万元股权转让款后,虽经甲方反复催要,尚有70万元转让款至今未支付,甲方别无他法,遂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请求乙方共同支付甲方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6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乙方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具体而言,甲方未结清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时,乙方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70万元股权转让款。

乙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乙方应继续支付余下的7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乙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一方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除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外,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根据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乙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1、根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乙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①该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②甲方已按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乙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已按照该条约定进行了股东变更,也完成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的变更,按照该约定,乙方也应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2、法律并未规定案涉合同(协议)一方享有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也无相应的交易习惯,因此乙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乙方应继续支付70万元的股权转让余款,并支付违约金。

甲方已根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应该支付股权转让款,故二转让人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70万元的股权转让余款,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未支付转让款月息2分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等义务,乙方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判决:一、乙方向甲方支付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二、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参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三、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计7755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履行的一为当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本案中,乙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实际履行情况,乙方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且法律并未规定该类合同(协议)一方享有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也无相应的交易习惯,因此乙方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结语和建议】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

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来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交易习惯,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也有法定的形式条件,因此在一方违约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根据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