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琼与任其、任兰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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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继承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6月25日                  

法院名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应龙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

二、案例正文采集

魏琼与任其、任兰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75年魏琼与任大全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任其)一女(任兰)。婚后买有两套房屋,一套是成都市A小区613号房屋(以下简称为A房),另一套为成都市B小区525号房屋(以下简称为B房)。2018年任大全病故,魏琼多次与任其、任兰协商对任大全的遗产进行分割,但因任其的原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魏琼为此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请求分割A房和B房。

经过我所律师调查得知:1、任大全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2、魏琼与任大全无夫妻财产约定,任大全也未留遗嘱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约定;3、魏琼和任大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A房和B房,除此之外,任大全无其他财产;4、魏琼一直居住于A房,B房现由任其居住;5、目前A房的市场价格为100万,B房的市场价格为200万。

法院判决A房归魏琼所有;B房由魏琼、任其和任兰三人按份共有,魏琼占有50%的产权,任其、任兰各占25%的产权。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遗产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A房和B房应当怎样分配。具体而言,魏琼与任大全婚后所购的A房和B房,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以及任大全生前未留有遗嘱或其它处分其财产的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怎样分配该两套房屋。

案涉A、B房屋属于魏琼与任大全的夫妻共同财产,任大全去世后,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一)A房和B房属于魏琼与任大全的夫妻共同财产。

A房和B房系魏琼与任大全婚后所购,且二人并无对夫妻财产作出另外约定,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应当将A房和B房作为魏琼与任大全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任大全生前未留有遗嘱或其它处分其财产的约定,其生前财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1、A房和B房应由魏琼、任其和任兰三人合法继承。《继承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任大全的父母均已早其死亡,故任大全的遗产应当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妻子(魏琼)、子女(任其、任兰)继承。

    2、A房和B房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割。《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A房和B房的市场总价值为3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其中150万元才为任大全的遗产,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另一150万元为魏琼个人所有。因此对于A房和B房的总价值,魏琼享有200万元,任其和任兰各享有50万元,又因为A房一直由魏琼居住,根据规定判决A房归魏琼最为合理。    

综上,魏琼、任其和任兰作为任大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任大全生前未留遗嘱或其它处分其财产的约定的情况下,任大全的遗产应由魏琼、任其和任兰三人继承。再根据生产生活便利原则,将A房分割给魏琼最为合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房归魏琼所有;B房由魏琼、任其和任兰三人按份共有,魏琼占有50%的产权,任其、任兰各占25%的产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案涉A、B两套房屋系魏琼与任大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又任大全生前未留有遗嘱,A房一直由魏琼居住,B房现由任其居住,故法院判决:一、A房归魏琼所有;二、B房由魏琼、任其和任兰三人按份共有,魏琼占有50%的产权,任其、任兰各占25%的产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魏琼负担2600元,被告任其负担2600元,被告任兰负担2600元。

【案例评析】

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其它处分其财产的约定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如何分割该遗产,应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原则上,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同位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法第10条、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第23条等规定了继承人及继承顺位,继承开始时应按照规定,在同位顺序继承人间将遗产平均分配。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魏琼、任其和任兰作为任大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任大全的遗产。

在特定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不平均分配。《继承法》第13条第2、3、4、5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部分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分、少分、不分,或者应当不分、少分等。本案中,因为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因此是魏琼、任其和任兰均等分配任大全的遗产。

【结语和建议】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①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②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③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④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因此为了避免遗产纠纷、影响家庭和睦,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确定好继承方式。